(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在第九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
乙方(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