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
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相关部门一份,每份文本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武昌 区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附后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
外观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道路、路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