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的义务,甲方有权选择是否需要乙方
继续履行。
9.2.2未按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标的物,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3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一天,承担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在甲方催告后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提前交货,甲方有权拒收。
9.2.4 未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指定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0.1 甲方变更所需砂石料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付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10.2甲方如因实际需要发生变化(如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等),甲方可解除合同,但应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砂石料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4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写明不可抗力的具体事件) 。
11.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2.1 因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2.2 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出卖方(甲方): (公章) 买受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月
日开户银行:帐 号: 年月 日
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