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包装物不回收。
3.2 包装物由供方回收。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履行。
1.供方送货:产品运输由供方负责办理,供方送至 ,运费由供方承担。
2.供方代办运输:供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协议代办运输,运费由需方承担(代办运输协议另订附件)。
3.需方自提:需方前往供方指定地点自行提货、自行运输。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都须附随根据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附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 供方首次向需方所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同品牌不同规格的产品);
1.2 供方停产一个生产周期又恢复生产的产品(一个生产周期为月);
1.3 供方所供产品,在生产制造时工艺及原辅材料(有较大)改变的;
1.4 其他 。
2.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应指定专人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主要卫生指标、内外包装、保质期、标识感官等)及时进行抽样检验,完成验收程序。如有质量问题,需方应在收货后天内书面通知供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如对产品质量认定发生异议,由(以)方所在地供需双方共同认可的经计量认证的机构检验报告为准。
3.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或要货通知单及供方送货单做好收货工作,并及时通知质量验收员验收产品。
第六条 付款方式
需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货款支付给供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年月日支付全部货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分期付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货款全部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2 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 计人民币元,大写。
2.3 年月日前支付货款全部的%, 计人民币元,大写。
3.预付款条款:。(如无此项请划去。)
4.其他约定的付款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需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供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需方若未按第六条第2 款在规定时间内付款,须承担下列第 项违约责任。
2.1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2 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3.供方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