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甲、乙、丙、丁)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甲、乙、丙、丁)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无论是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自愿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