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同行业的合伙。
8.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8.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9.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9.1.1合伙期届满。;
9.1.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9.1.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9.1.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9.1.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9.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9.2.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
9.2.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9.2.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章)
合伙人:(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