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
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