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雇用乙方为本店员工。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30天。
二.乙方在甲方指派地区(全国范围内),从事门店营业员岗位。
三.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四.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劳动、职业道德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六.甲方实行每日八小时,每月休息四天的工作制度。乙方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度加班时间。
七.甲方每月按时给乙方发放薪资,日期为15日左右。
八.甲方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乙方的技术水平、服务技能逐步提高乙方的薪资水平。
九.甲方支付乙方岗位基本工资1400元,三金补助400元。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有薪资调整或变化,则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十.下列情况,双方有权终止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
2.乙方在工作期间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乙方泄露店内机密
4.甲方可按照《员工守则》之规定辞退乙方
十一.乙方在合同期内离职,需提前15天以上书面申请甲方同意,方可终止合同。
十二.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再法定申述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十三.本合同自签定日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