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连同本合同出租的单元将大厦全部或大厦的一部分转让于第三方,但甲方应确保受让人承担甲方于本合同中的全部承诺及权力。
2.5 甲方独家拥有装置、安排、维修、拆除及更换一切位于大厦任何部位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的权力。
2.6 甲方有权更改大厦的名称而无需征询乙方的同意。
2.7 甲方保留对大厦的重新发展、拆卸包括大厦内单元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权利,但甲方应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才得以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保证金,并应当保证向乙方退还管理费保证金。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其余未履行租期部分的租金。如甲方的该种行为致使乙方的直接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8 在本合同期限终止前______个月期间,甲方或其授权人在预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可带人进入视察楼宇,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2.9 甲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大厦包括租赁单元或任何部分设定抵押或任何其它的担保权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2.10 甲方不负责并非由甲方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11 甲方的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相应的补救措施不构成甲方的任何弃权;甲方单一或部分行使权利亦不妨碍其以其它方式或进一步行使其权利或行使其它权利及其相应的补救措施。
b.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1.义务:
1.1 如期足额支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1.2 如乙方在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占用部分公用区域,则其所占用的公用区域上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或杂费由乙方承担。
1.3 乙方应于签署合同后,改造及装修期开始前,向管理机构提交一切室内改造及装修图纸。乙方需遵守甲方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所制订的《装修手册》之相关规定及限制及北京消防部门书面批准的改造及装修图纸和规格对租赁单元进行改造及装修。
1.4 合同期内乙方若进行改造及装修工作,均需事先通知甲方及其授权人(包括管理机构)并取得书面同意。
1.5 负责赔偿因自身原因给甲方、其他业主、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6 合理使用租赁单元内甲方提供的装置及大厦公用装置/系统/设备(此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取暖装置、消防/警报装置、照明装置、电缆、电线、布线管道),避免受到人为破坏。
1.7 乙方所租赁单元若有任何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因修复损坏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损坏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修复,甲方可自行安排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8 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租赁单元遭致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暴雨、风沙等。如非乙方原因,租赁单元遭致以上情况的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
1.9 因乙方的疏忽或过错而给租赁单元结构性部分造成任何损坏时,在收到甲方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______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租赁单元修复至完好状态。
1.10 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自有财产的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
1.11 同意管理机构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进入租赁单元进行常规维护或紧急修理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1.12 未经甲方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更改楼宇内的设备、间隔及安装、摆放任何超越楼层负重标准的物品。
1.13 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内进行任何对甲方或大厦其他租户造成滋扰或危害的活动,亦不能经营或做出任何会损害大厦形象的营业或行为。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内进行非法活动。
1.14 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内存放任何对大厦或其他人员构成危险的物品,此包括但不限于武器、、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1.15 除乙方业务所必需的适量的食品及原料外,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内储存或制造其它物品;除征得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内饲养任何动物,不论其具体用途。
1.16 乙方不得进行亦不得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大厦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活动。若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使甲方需重新投保或增加保险费时,则甲方需支付或额外支付的保险费以及其它有关开支,应由乙方立即补偿甲方。
1.17 乙方不得在大厦的公用区域,如大厦门厅、电梯、楼梯、通道、大堂、楼梯平台、橱窗和其它公用区域堆放、丢弃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和任何其它物品,造成对大厦其他租用者或使用者带来任何不便或阻塞。
1.18 未经甲方及大厦管理机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租赁单元门窗内外或大厦内部或外部设立、陈设或展示任何广告、招牌装置。
1.19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须同时遵守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所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1.20 乙方保证在租赁单元内经营业务前,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或机关发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或许可证或其它类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