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法院强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上述情形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九、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重大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均有平等的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利益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禁止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活动;如其有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承担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一、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