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七、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根据工作年限协商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从事普通和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生产特种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培训费。
八、处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乙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提出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口头表扬或经济奖励。
第十七条、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甲方可以随时根据考核标准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对乙方工作失误的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三)泄露甲方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造成了甲方重大损失。
(四)因自身原因被司法机关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六)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七)乙方所发放的工作用服装,未经允许不得在小区外穿着,如出现意外情况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解除合同。
(八)因员工个人疾病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的意外情况甲方无连带责任,经协商员工无法在工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届满,或依法终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