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负责纳税申报及税务年检等工作;
3、为甲方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使甲方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享受税务政策,提高经济利益;
4、对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5、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6、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
7、完成财务相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1.4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的工作地点位于甲方公司住所所在地。
第2条试用期合格的检验标准约定
第2.1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试用期满后,乙方能够独立完成合同
第3条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的约定
第3.1条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12点,下午14点—19点。
第3.2条乙方享有以下休息休假权利:
(1)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2)乙方需要请假的,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书面申请。
第3.3条乙方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为人民币4800元,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每月的15日支付上月的工资,每逢节假日的工资发放日期则顺延至节假日届满后的第1个工作日。
第4条关于社保缴纳、劳动保护等约定
第4.1条甲乙双方关于社会保险等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3)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4.2条甲方须提供乙方如下工作条件和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3.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第5条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5.1条乙方有义务保守如下商业秘密: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