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办理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公证意见:
公证机关:
经办人:
公证日期:年月日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所贷款项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的项目栋单元楼号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至甲方住所地或指定地点还清所借款项。
第四条乙方应对本借款协议及本合同尽到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条乙方与房屋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即可以乙方的名义直接将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支付给房屋出卖人。
第六条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清借款的,该借款不计利息。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则乙方应即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款日),并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涉诉费用(含律师费)。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当日,乙方应立即配合甲方至当地公证处办理借款期内房屋权属公证。
申明乙方未按第三条内容约定履行义务的,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代理乙方在购房所在贷款银行的按揭贷款本金实行一次性归还。
乙方并同意甲方持银行开据的按揭结清证明注销预抵押登记及房管局房屋备案登记,房屋处分权及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名下。
甲方同时应退还由乙方支付的(扣除甲方借款金额、替乙方还清按揭的资金及违约利息以外的)部分首付款项及向银行归还的按揭本金,此期间由按揭产生的银行本金利息又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除承担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法律责任外,甲方接受乙方在逾期后甲方未将房屋进行权力转移或处置前,乙方还清借款或承担法律责任后再向其交付房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在未还清借款时,该房屋权属归甲方,逾期未还清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