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X;
2、X、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工资、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医疗终结后,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要求另谋职业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间长短、伤残程度付给乙方3至6个月本人工资总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按下列情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间死亡,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十、其它双方协商事项:X、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乙方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