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生产条件或行为,提出意见。
4.在出现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或提出避险要求。
三、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
1.由于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属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所需医疗等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1.蓄意违章;
2.吸毒、酗酒;
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在工作区域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与生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活动;
5.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因乙方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根据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保险赔偿不予赔付,甲方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事故责任者按事故责任大小、事故等级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处理,并责令赔偿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
(五)在生产过程中,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虽未造成事故,按照违章性质、情节给予处理。
(六)因发生事故,造成乙方致残或死亡,商业险已按规定实施赔偿的,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拒付保险赔偿的,甲方也相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其他
1、甲方已出资为乙方办理了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商业保险,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乙方赔偿,甲方不再给乙方任何经济赔偿(甲方违约除外)。
2、本协议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