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甲方收到各期款项时,须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合法有效发票/收据。
4.其他事项:
4.1特别约定:
4.1.1双方确认,本剧剧本转让属于整体性买断,乙方取得本剧剧本版权后,可自行进行经营、处置,并可根据需要进调整、修改、改编和演化为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作品,并且在此类情形下,乙方无须再取得甲方授权和同意。
4.1.2对本剧剧本及影视剧后续开发所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乙方所有,具体由乙方与其他投资方(如有)约定。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对所形成的作品当中,将甲方作为编剧予以署名,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或增加转让价款。
4.1.3甲方保证:其剧本中不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侵犯任何其他第三人知识产权或智力成果的情形;同时,其剧中内容应为超出真实生活的艺术创作,不损害他人姓名或名称、名誉或声誉,不引起他人对本剧剧本或乙方提出侵权主张。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和名誉损失。
4.2评奖:
4.2.1方可以本剧剧本申报参加国内外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所获全部奖项均归方,但其中所获“作者”类别荣誉奖项可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
4.2.2如乙方决定不参加评奖活动,可由甲方申报参加“作者”类别的评奖活动,但参加评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参加评奖所获荣誉归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所获物质奖励则在扣除双方或单方承担的申报费用后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
4.3违约责任:
4.3.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约内容,将视为违约;任何一方每项违约或/及每次违约时,违约方均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另有特别约定的,则以特别约定执行)。
4.3.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义务或保证义务,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向乙方交付本剧本或乙方对本剧本的著作权存在瑕疵,或者因甲方的原因、行为导致乙方遭受第三人权利主张或有关主管机关处罚,甲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乙方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前述情形,乙方还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4.3.3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时,每迟延一日应按日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迟延超过日以上时,每日支付违约金的标准为元;超过日以上时,另一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4.3.4本合同因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如因违约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则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1)甲方未能按约交付本剧剧本或交付剧本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另行给予宽限期内仍未交付或仍不符合约定时;
(2)如约定本剧剧本转让前未予公开,但实际上剧本未交付乙方前,已发生了以发表、出版等方式被公开或者发生被其他方已经或准备用于拍摄影视剧;
(3)剧本未交付乙方前后,甲方与他人就本剧剧本发生纠纷,或者其他人向乙方或甲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版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就本剧剧本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裁决。
4.4争议解决:
4.4.1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4.4.2如协商不成,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地(如:乙方所在地或甲方所在地或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联络: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
(2)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
4.6合同生效与文本:
4.6.1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4.6.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