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相关问题,由甲方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双倍返还当年租金(如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均不得偷窃对方产品配方工艺,更不可生产与另一方相同档次的产品。
6.甲方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人事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6定金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交付定金计人民币万元,本合同生效时记入年度租金。
第四条租赁物业交接
4.1甲方应于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交付定金后将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交付乙方。
4.2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共同进行清点检
验,并签字确认、交付厂房钥匙,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详见附件2)。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4.3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将租赁物内所有甲方物资清离租赁区。
4.4甲方迟延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第五条费用的支付
5.1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前一年度12月15-31号.
5.2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设施设备而发生的水、电、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如数交纳。
第六条厂房的安装改造及免租期
6.1乙方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应在施工前征得甲方同意。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使用甲方材料的相关改造,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6.2甲方同意将自签订合同且乙方交付定金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期限作为乙方的装修免租期,无论在该期限内乙方是否完成装修,该期限届满后均开始计算租金。
6.3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对厂房实施的改造、装修归甲方所有,安装的设施设备等,应在向甲方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
第七条房屋的修缮和保养
7.1租赁期内,因房屋自身原因或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确保乙方正常生产;
7.2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但不能对主体造成伤害,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7.3应由甲方承担的维修责任事项乙方通知3天后甲方推诿乙方代为维修的,维修费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在下一年度租金里扣除。
第八条保险
租赁物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保险。若双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和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终止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在租赁物在从事违法行为的。
2.乙方不按约定交付租金经协商无果的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及时修复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给乙方生产造成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