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本人认为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如果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个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劳务成果、劳务进展状况,管理的甲方资产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有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 万元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该意外伤害保障受益方为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过程中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意外责任时,保险公司的赔款首先用来充抵甲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乙方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且甲方依法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甲方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赠送给乙方。
第十二条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发生应该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事故涉及其他责任方时,甲方依法向乙方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后,乙方应将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甲方,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三条 甲方不负担乙方的医疗费用。医疗期内甲方也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相不支付违约金,甲方也不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本协议未书面明示的义务,也不享有书面未明示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约定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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