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___承租方(乙方):___
地址:___地址:___
联系电话:___联系电话:___
身份证号码:___身份证号码:___
出租之物业座落于厦门市,共计房厅,室内设备及装饰包括等。合同签订之日的电表底数,水表底数,煤气表底数M3。
一、租赁用途为之用,不得擅自另作别用。
二、租赁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为,每期交租应提前天付清。
四、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作为押金,到合同期满,且乙方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交付下列项费用:
1、水费;
2、电费;
3、煤气费;
4、有线电视费;
5、物业管理费;
6、电话费;
7、宽带上网费。
六、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甲方可每日按拖欠租金的5%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或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七、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及结构,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备损坏,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乙方需按时将房屋原状归还甲方。乙方需续租,须提前壹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未续租又逾期不归还房屋,甲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搬离,并向乙方收取壹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