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能将房屋出租的,甲方应将自有资金通过租金账户支付给出租人。
第七条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应用自有资金垫付租金,承租人补交租金后,甲方可从租金账户中提取相应金额。
第八条甲方提取佣金或垫付房租的,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自有资金账户。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及时变更或注销造成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租金账户”计息。
第十一条乙方详细记录“租金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十二条租金帐户存续期间,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租金账户”进行冻结或扣押,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租赁代理租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及中介协会履行对租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监督检查职责时,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经银行和机构盖章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服务费用:_。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乙方代表:
根据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xx小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凭期限
租赁期共年,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