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条款
1.中介信息服务费
(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50%,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50%,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壹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丙各执1份。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租房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xx小区一号楼2单元503室出租给乙方使用(住宅),面积75.14平方米,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期壹年,年租金为元整。
二、乙方必须提前缴伍佰元整的抵押金作为房屋设备的保险金,合同期满后保证房屋和设备完好原有程度,不欠水电费和其他费用,(以收据为证)甲方给予返还保证金伍佰元整。
三、在签订合同之前,甲乙双方共同检查房屋及屋内外一切设施的完好程度,现上下水电、洗头池、坐便、门窗、小镜、供暖设备等一切正常使用,在租期间,如有损坏和跑水等一切事故都有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方出租房屋只承担取暖费,其他费用乙方自己负责,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动迁和出卖本房屋情况在外乙方必须搬出本房屋,不算违约,不赔偿对方。房费按天计算,多余房费返还乙方,返钱的同时,乙方搬出本房屋。)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系租赁代理机构)
乙方:(系“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开设银行)
为保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租赁代理租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进行租金代收代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示的代收代付对象为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租金账户”),该“租金账户”专门用于代收代付甲方所代理出租房屋的租金,“租金账户”应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除甲方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外,租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提供其他延伸服务的,应在出租代理合同中注明所提供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甲方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通过市建委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网上备案系统据此生成付款列表,甲方定期下载打印付款列表并盖章后送交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向出租人代付租金并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付款信息。
第四条甲方将所代理房屋出租的,甲方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时,应在合同中约定通过租金账户代收代付租赁房屋的租金。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收款清单,甲方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
第五条甲方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代理费及其它延伸服务费用的,应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乙方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核对后予以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