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乙方应及时、完全缴纳出租店面租赁期内由己方经营或居住产生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闭路电视费、宽带费等。并在甲方要求时,提供相关缴费手续证明。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店面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八、乙方对承租的店面进行内装修时,不能破坏原有主体建筑结构,并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及经营,必须符合环保与消防要求。
十、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租赁期满后或甲方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回店面的交接约定:
一、合同期满次日或乙方接到甲方合同解除书面通知后2天内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租赁店面,除乙方配置的可移动物品外,乙方不得破坏、拆除原有的装修。乙方也不得就存留装修向甲方主张补偿。乙方如未在到期日后的二天内办理返还店面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单方直接收回出租房。甲方采取直接收房措施的,乙方在租赁店面内的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置。
二、合同期满或甲方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需提前收回店面,乙方强行占用、拖延不搬的,每拖延一日,日租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30×2计算(如果甲方与其他人签订该店面承租合同的日租金高于本计算标准的,就高不就低)。甲方因乙方强占、拖延不搬行为,需对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完全承担甲方损失。
三、保证金约定:租赁期满后,在乙方结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甲方在2天内将该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店面,每逾期一日,由乙方按月租金金额的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可充抵租金。
二、乙方逾期缴纳房租,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金额的1%向乙方加收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店面,没收保证金。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一、将承租的店面擅自转租的,按转租租金的5倍赔偿给甲方。
二、将承租店面擅自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拆改承租店面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店面的。
四、拖欠租金超过7天的。
五、合同终止或甲方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需收回店面,乙方有强占店面、拖延不搬行为的。
六、利用承租店面进行非法活动的,除自行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返还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一、出租店面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二、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店面现状。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由于一方违约或侵权引起诉讼的,违约方或侵权方应赔偿对方由此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以违约或侵权的相对方与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为标准计付。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五条 双方确认的联系方式和文件送达地址如下,任何一方按下列地址邮寄相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一、甲方:电话: ,地址: ,邮编: 。
二、乙方:电话: ,地址: ,邮编: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