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十、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1个月与甲方协商。
十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还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朝阳市种子市场摊位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摊位位置及租金、租期等
第一条:乙方承租甲方号摊位,面积平方米,门、窗、锁、隔断、防护栏、水、电、墙面等设施完好无损,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XX年7月xx年7月9日止,共计五年。
第三条:摊位租赁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肆千元整,小写4000.00元;租赁费按年缴纳,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余下交费日期为每年的9月xx年内出现~2起影响较大,给一户农民造成200元以上或几户农民造成000元以上损失拒绝赔偿、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正常管理的。
第十四条:除本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甲、乙双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不能按时交付摊位或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每天赔偿乙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六条: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不退还合同期内的摊位租赁费及其它费用;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用时应该及时将摊位腾出,否则应该每天赔偿甲方人民币伍十元。
第十七条: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5%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用及退回保证金。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摊位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二十条:本合同履行期内种子市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