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身份证号:籍贯:
丙方:身份证号:籍贯:
丁方:身份证号:籍贯: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那么,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混凝土》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同意,以四方已注册成立的罗城县翔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工程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43%;乙方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43%,丙方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7%,丁方出资万元〔元〕占出资总额的7%;。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以下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局部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