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一切税费,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理一切因政府管理而需办理的手续(包括工商、税务、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6.2.5、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标的物进行整体转租和出借。
6.2.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天然气、暖气、公摊费及乙方经营期发生的其它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水、电、热力共摊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损耗分摊。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5%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三十日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2.7、乙方租赁期间,整栋栋楼公共部分及共用水、电的线路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以及化粪池、下水道的定期清理、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按租赁面积分摊。
6.2.8、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6.2.9、乙方法人代表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6.2.10、酒店院内停车场地由甲、乙双方共同免费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满
7.1、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违约金。
7.2、本合同到期后,由乙方出资添加的一切可独立使用,且拆卸后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功能的财产物品,以及其它可移动物和不动产,属乙方所有,如空调、家具等乙方可以带走;但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破坏性拆除。乙方为房屋配臵水、电、气、暖、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及管网、门窗、外墙瓷片(涂料)合同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
7.3、本合同到期后,若甲方继续就同一标的继续出租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八条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8.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并不得单方面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2、一方如需单方面解除或变更本合同时,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并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9.1.1、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将该房屋转租、或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9.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8.1.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或违反政府规章活动的;
9.1.4、迟延缴纳租金超过三十日或拖欠租金额累计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以上的;
9.1.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的;
9.1.6、因乙方的原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该房屋的其他情况。
9.1.7、乙方收到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后三日内未结清租金、水、电、热力等能耗费用,并腾交房屋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的权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不退;若预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9.3、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本合同及合同义务仍需履行。
9.4、因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原因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不视为违约,给对方和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条未尽事宜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文本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第一个月房租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