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企业公司名称的变更需提前告知乙方,如无特殊声明,本合同将继续生效于变更后的公司。
七、财务凭证传递程序和续签手续
1、甲方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当月财务会计代理服务需求的相关资料:收入票、记账联(开票汇总表、明细表)、费用票、银行回单、对账单、工资表;乙方接收资料时间为每月25日---次月3日,甲方准备好票据后,与乙方按照约定的交接方式送递票据及返还凭证。如果,甲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月后10日之前,及时提供相应票据,由此造成延误报税,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或超过乙方取票时间内提供票据,甲方自行解决票据交接事宜。
八、税金缴纳程序及手续
1、乙方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但不限于)微信平台、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甲方告知纳税信息及纳税金额,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如甲方已与税务局、银行签订了缴税三方协议的,乙方在得到回复后直接进行申报划款工作;
3、如甲方未签订缴税三方协议的,可自行选择由乙方代缴税款或甲方自行缴纳;
4、甲方没有及时给予任何形式的回复,或乙方经努力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而导致延期纳税申报的,或乙方已出具缴款书,因甲方原因导致税款没有按期交纳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乙方根据业务需要,保管甲方的会计资料一定期间后交付给甲方(有利于整理装订),具体为:
1、记账凭证、纸质会计报表、纸质税务报表的保管时限为1个月,于隔月交付,需长期托管的根据增值服务项报价进行核算收费;
2、会计账簿每年打印一次,于次年3月底或合同终止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
十、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甲方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甲方于月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当月会计资料;甲方承担其所提供记帐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完整性和及时性。因甲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记帐资料,或因甲方没有及时提供会计资料而引起的责任,甲方自负;
4、甲方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甲方确保其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及有效性,因乙方经努力而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无法按时提供记帐资料而引起的延期申报等责任,甲方自负;
6、对于税务、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通知,甲方应参与培训、会议、检查等事项。如选择乙方代理参加的服务项,甲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收到服务费后安排人员代为参加会议;
7、甲方应及时、足额缴纳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金,未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引起的责任,甲方自负。
8、甲方不允许雇佣在乙方公司办理离职不到一年的员工,违者赔付乙方三年代理记账费。(乙方签同意函情况除外)
(二)乙方的责任
1、按照委托合同进行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对其会计信息的安全性承担责任;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向甲方说明其原因和后果;此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因记帐方法错误给甲方造成不必要损失,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但非乙方记帐原因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5、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6、甲方已按时、正确提供记帐资料,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纳税资料延期申报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不包括因银行、税务申报系统原因造成的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