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租赁期满前,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6、如甲方决定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清空房屋,甲方退还剩余房租,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有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九、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履行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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