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月的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3.货款支付采用下列方式:
货款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20%预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7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或已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赔偿甲方受到的各项损失后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价格保持不变。
4.货款支付方式: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3.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货物。4.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5.接受乙方提供的培训和保修服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货物;同时乙方应考虑甲方的施工特点,精心组织、配备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必要的储存场地以保证甲方需要。
2.及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合格证书及甲方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3.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货物质保期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质保期满后,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维修等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合理收费。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按甲方的供货计划供货并已实际交付甲方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退货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无故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2.乙方所交货物种类、型号、规格、花色、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使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3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提前交付货物的,甲方无需提前付款,如因乙方提前交付货物导致甲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货物合格证书或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6.在质保期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5_日将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提交对方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青岛仲裁委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均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协议。
4.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7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工程结束若有部分剩余产品,按本合同价退货,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如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安全质量问题,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