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广州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书面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备注(如备注条款与本合同前述条款有冲突的,与本备注条款为准)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