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因生产的需要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向甲方
租赁使用车型、行驶证号。随车工具及备用轮胎。
二、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期限
1、价格:租赁期内按每月价,超过半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价,超过租赁期的,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租金。
2、付款方式: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6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8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9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四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