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大写:元)。
乙方应于每月日(每季度第个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不超过三个月)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情形: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款、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支付出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
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与他人。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单方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合法解除本合同的可以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日内迁离出租房屋。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内居住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