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详见编号为《抵押合同》);
3.质押(详见编号为《质押合同》);
4.其它:。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3.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或者拒绝接受出借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及经营情况等的监督;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陈述与保证,或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履行担保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质押人不配合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导致出借人方不能取得他项权利证书等情况);
5.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出借人的;
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可能危及出借人债权安全的任何事件。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除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需每日向出借人按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该笔利息为止。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约定的日利率(1+%)拖欠的本金数额,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约定的双方执行的合同期内日借款利率(1+%)实际挪用金额。
第二十七条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款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条出借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LL:
借款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ALL:
第三十一条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合同第三十条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