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以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的金额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逾期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乙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约定解除合同,无须催告。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故解除委托,或者与争议相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请求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终止。
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是指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诉之日,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之日。
第十一条 送达
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之送达。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三条 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承办律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双方经认真协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就乙方代理甲方与
共同设立北京 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循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