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但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拖欠律师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代理事项以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结案后,本合同终止,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案件事实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用。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按第二条规定完结为止。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开拓业务,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就委托代理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约定:
第一条甲乙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甲方无须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条委托代理事项
代理销售甲方生产产品。
第三条委托代理区域
乙方只限于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境内进行销售甲方产品,不得在该区域外进行销售,亦不得在该区域内销售甲方之外的同类产品(产品范围同上)。
第四条销售价格
乙方销售上述产品的价格应当不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价格另行约定。
第五条委托费用
乙方为了销售所产生的成本(但不限于房租、生活、公关等)已经包含在甲方应给付乙方的报酬内,甲方不再另行给付。
第六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只作销售产品使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
2、提供产品购销合同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