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 乙方需达到下列管理目标:
1、公共建筑外观,整洁、无破损;
2、设备运行,运行率正常;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完好;
4、公共环境,美观、整洁;
5、绿化,一级绿地养护标准;
6、交通秩序良好;
7、小区安全,无责任事故;
8、急修,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3分钟内到达现场;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管理费和运行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多层)每平方米1.4元/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3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域内的一般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4.2元 /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3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餐饮商业用房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水泵运行费.3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 地面机动车位占用费由乙方按每只15元/月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其中乙方收取6元作为管理服务维保费用,9元纳入小区维修基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五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
1、特约服务按双方约定收费;
2、自用设备收费按维修处公开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六章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合同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另行协商;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开始前3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