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乡(镇)村组亩土地(地名、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转包(出租)土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二、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
转包(出租)的土地总价格为每年人民币元(其中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出租)费:
1、乙方采用现金支付转包(出租)费的方式,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2、乙方采用实物支付转包(出租)费的方式,实物名称,数量公斤,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五、交付时间
甲方于年月日将转包(出租)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包(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转包(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6、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
7、乙方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大乱水系、不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和流转期满后保证复垦的前提下,对转包(租用)的土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8、乙方必须管好用好转包(租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限内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