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价款:
2、支付结算方式:本合同签定后,正式开工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不少于合同总造价的60%做工程备料款,计人民币 元,工程过半基础工程已基本结束, 月 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造价的30%,计人民币 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前三日内,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费用款5%,计人民币 元。待本工程结束,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结算后,扣除结算价5%的保修金,余款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工期
工程施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商定总施工期为 天日历 天。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
2、一天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等其它原因造成连续停工2小时以上或累计超过3小时的,从水电影响施工之日起至恢复正常施工止,工期按日历天顺延;
3、甲方为乙方提供展牌内容,乙方进行制作、按装、不得修改。
4、因外界干扰乙方不能正常施工以及合同以外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5、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而影响乙方施工的,从应付款期限满的次日起到该款实际支付的时间止,工期顺延;
6、合同期内,因甲方自行进行设备安装和其它工程施工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甚至停工的,从停工之日起到复工之日止,工期顺延。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双方责任范围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派
为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该工程的具体工作。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具有现场签证权。
2、甲方负责办理本工程允许施工的各种证件和全部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以及必要的道路畅通。
3、甲方负责协调相应的地方关系,确保乙方施工不受外界干扰,工程施工中遇职能部门以及其它方面的干涉,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4、甲方必须严格按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乙方工程材料费用款;
5、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工程项目的增减,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并在双方商定的增减项目费用单上签字。乙方代表在收到变更增加项目的签字单后才能安排增加项目的施工。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时提出的减少项目变更,决算时应承担乙方减少项目费用总额10%的配套损失。
6、工程竣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在二日内组织相关人员会同乙方进行工程验收,如甲方三日内不组织相关人员验收,或交工前擅自投入使用,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甲方应按照有关约定承付工程余款。甲方如不按约定履行上述各项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须承担乙方窝工、施工设备租赁期延长所产生的费用等其它相关损失,工期顺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委派
为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该工程的具体工作。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具有现场签证权。
2、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提供与预算相符的工程原材料。确保工期并保证其工艺质量,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依据实际情况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工程的隐蔽部分,隐蔽前应提前通知甲方现场代表,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方可隐蔽。否则所造成的返工及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4、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乙方负责无偿整改或返工。由于整改或返工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依据实际情况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5、乙方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按施工总平面图堆放材料和机具,交工前应将材料和施工垃圾清理出甲方所属范围以外。
6、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乙方应文明施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如不按约定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乙方承包甲方施工的工程项目以预算报价表固定报价。发生变更的,其变更部分按变更单上所标明的项目费用结标时做增减补充。同类项目的增加部分以乙方预算报价表上标明的单价和取费标准为计算依。
2、本工程由甲方提供或指定的、设备安装时乙方做好配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以实际交工之日起算,保修期间如属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返修;如甲方或其它原因而引起的工程损坏,乙方也应负责修理,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保修范围以双方签字认可的预算书中所含项目和变更单所标明的项目为准。保修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合同价款金额1%—3%的保修金,计人民币 元整。预留的保修金额待保修期满甲、乙双方再次检验工程后,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