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押 付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无损坏财产设施和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租赁到期,甲方应如数归还给乙方押金。
(三)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费、天然气费,电费: __水费:__ 天然气:__。
第五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61
5、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三)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