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
3、配套设施:承租人所存粮食均享受出租人所存粮食的全部设施,如:防化仪器、安全保卫等。
4、质量状况:良好。
第二条:租赁期限: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赁物的用途:粮食仓储。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承租人自用、不转租、不改变租赁物原貌。
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人民币元整(三年),每年元整。
2、租金支付期限:半年一结。
3、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
4、收购期间租金另立合同,承租人仅支付收购费用,本合同租金不执行,但可计算租赁日期。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年月日,承租方验收。
5、在仓库出租使用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承租人的管理工作。
6、本合同期满,出租人如不愿意继续出租仓库给承租人,应于本合同期满前40天书面告知承租人。
7、出租人应保持储粮仓库、库区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若发生危及储粮安全或影响其他工作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双方责任:
(一)承租人责任:
l、租用仓库期间,若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设施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2、无故不及时支付出租人租仓费用,应支付出租人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延迟一日支付出租人租仓费用的0.3%。
(二)出租人责任:
1、因安全保卫工作不力,造成储粮损失,出租人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2、不及时维修仓房设施,影响粮食正常储存的,承租人将根据情况扣除其当月租仓费用,造成承租人粮食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为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愿意继续履行的,视为合同的延续,但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新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修改、复印、传真均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双方各执两份。
出租人 承租人
单位:单位:
地址:地址: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