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塔吊,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3、甲方应保证塔吊设备完好。如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违反本条规定的一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时间过期一周内支付对方违约金¥20_0.00元/台(人民币:贰万元/台),同时支付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八、其他事项:
一、节假日计费约定:如乙方在春节期间继续使用塔吊,应按国家规定另行单独计付加班费给塔吊司机,如不使用塔吊,春节期间则按扣除 天租金计算。
二、设备进出场期间,乙方须提供良好的道路、场地、空间、电源等现场条件,为甲方设备安装、拆卸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工程完工后,确保设备及时顺利地退场,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不能及时退场造成的损失。若设备进出场安装、拆除时需占道、停电(高压线障碍)时,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九、争议解决:
本租赁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塔吊租赁相关费用付清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