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条 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部分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部分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第七条 包干制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3、乙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公共服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酬金制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