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0.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章) (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主办单位: (甲方)
接待单位: (乙方)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会议接待的有关规定和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协议 》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会议及接待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接待服务的范围:
1.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天;人数: 人 2.住宿费: 元 单人间 间,单价: 元; 标准间 间,单价: 元; 三人间 间,单价: 元; 套间 间,单价: 元; 3.伙食费: 元,人均每人每天价 元: 4.会议室租用费: 元 (大会议室: 个 天;小会议室 个 x 天) 5.交通费: 元 6.其他(明细) 元 合计: 元
第二条 乙方应执行投标承诺书的内容,为会议主办、承办单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乙方对违规、违法的不合理要求予以拒绝。并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四条 乙方负责解决和处理会议及接待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故障和有关服务的现场投诉;
第五条 乙方在会议接待服务过程中,接受会议主办、承办单位和自治区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协议 》规定的结算方式结算会议费;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协调处理;也可向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内容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协议一式三份,会议主办单位、接待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会议接待单位报送)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会议主办单位: 会议定点接待单位:地 址: 地 点: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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