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项目管理经理
5.5.1项目管理经理经授权并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经理需要离开现场应取得甲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责任。
5.5.2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取得联系时,项目管理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5.5.3乙方需更换项目管理经理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经理,乙方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日内指派新的项目管理经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而又未给出合理解释;
(2)因甲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
(3)甲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2 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
(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或顺延后的工期竣工;
(2)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位的;
(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后自行失效。
第九条 乙方免责条款
9.1.1 乙方对甲方的决策不承担责任。
9.1.2 乙方对甲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决策及资金拨付决策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9.1.3 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双方签字盖章
委托方(甲方): 项目管理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