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电信公司通过10000 号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6.4 电信公司负责其提供的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客户负责自带入网终端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
6.5 电信公司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客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7.1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电信费用后,可以暂停所使用的电信业务,但应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暂停期间的有关费用。
7.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对于后付费业务,超过交费期限30 日、经通知后仍未交费的;对于预付费业务,帐户余额低于0 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7.3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相关电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后,可办理业务注销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解除。
7.4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擅自利用电信业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出现7.2 所述情形,暂停服务超过60 日的。
7.5 客户在电信业务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电信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0.1 业务登记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内容与上述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为准。
10.2 电信公司保留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的权利,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客户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10.3 电信公司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10.4 本协议自电信公司与客户或经办人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电信公司和客户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