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乙方一旦发现甲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或产品说明中等材料存在虚假成分,有权立即单方面撤除广告,并通知甲方澄清事实,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广告服务费用;
3.6 乙方有权审查甲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2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减收甲方广告服务费用总额的1%作为补偿,如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将向甲方退回全部预付款。
4.3如甲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及余款,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费用总额1%的赔偿金,如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广告服务费用总额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4.4如由于甲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或产品说明等证明材料中有虚假成分,或因此引发第三方法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等问题,甲方必须独立承担全部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服务费用
5.1 服务费用:本合同广告服务费用总额: 元(人民币)
5.2 支付方式:
5.2.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占广告服务费用总额30%( 元)的广告服务预付款;
5.2.2 自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正式发布甲方广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占广告服务费用总额60%( 元)的广告发布费用;
5.2.3 自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时间完成为甲方提供的广告服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占广告服务费用总额10%(元)的广告服务余款。
第六条 知识产权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而产生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制作方所有,即由甲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合同终止
7.1如甲方不能提供广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提供的上述材料中存在虚假成分,或因此第三方的法律诉讼、经济索赔要求等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2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广告服务费用,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3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后,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 双方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给对方的任何技术产品或资料,除提供方明确说明其为公开技术的,均构成提供方的商业秘密;
8.2双方同意不得使第三人接触或向第三人披露上述商业秘密,也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利用该商业秘密。双方承诺,本保密义务延及其员工,任何一方员工违法本保密义务的,该方同样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免责条件
双方确认:出现下列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1 因电信网络故障、病毒或网络攻击等情况造成乙方网络中断服务;
9.2
9.3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疫病、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双方均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事情或情况)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