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乙方遵照执行。
5、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的要求,聘用自己的管理人员及生产施工人员,因此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不得招聘不明身份的人员并对招聘人员严格管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安检部门的指导检查。
6、乙方必须使用甲方前期确定的两个打眼机,如需增加人员和其他机械,由乙方负责。
7、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工作中必须佩带安全防护用品,不准酒后上岗,更不准疲劳作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如发现违章,按规定处罚,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自付,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8、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范围开采,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山场使用,不准私自对外出售石料。乙方不得将整个项目直接或变相转包给第三方。
9、场内所有生产费用归乙方负责,工资及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提供住所。
五、设备的管理和交接
甲方将现有场内的所有机械设备(含生产需要增添的设备,以清单为准),机械车辆与生活设施移交给乙方生产使用管理。合同期满乙方交还给甲方,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六、供应价格及计算付款方式
1、供应价格:包干价为11.5元/吨.包括合同规定的乙方所承担的所有开支,其中炸药价格以2.76万元/吨(含政府费用,爆破公司费用)为基数,炸药涨价,价格上涨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全年交付甲方承包费150万元,盈亏各自负责,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50万元给甲方,第4个月月底前交余款50万,以后每4个月一交,如乙方私自解除合同,承包费不退。
2、结算:按生产数量结算.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派的石料过磅员出具的数据为准,每日统计、每15天结算一次。
3、付款方式:现金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如有任一方违反上述合同条款,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
2、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协议不成可向东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
3、甲方提供给乙方挖掘机一台(沃尔沃360),铲车一台(柳州50)。
4、乙方支付甲方油锤费用20万元整,按4个月分期支付给甲方,每月5万整。 八、合同到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相关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县)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