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五)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但保证金无权要求退还。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以及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没收租赁保证金,并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配套服务,包括水、电供应等。
第二十一条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同时甲方有权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并支付一个月房租金额的补偿金给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说明理由,经甲方同意并支付其相当于乙方所租房屋一个月租金的补偿费用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拒不支付补偿费用,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承诺遵守"梅山苑住户公约"、"梅山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与甲方达成的涉及所租房屋的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违约,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以中文为正本文字。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壹份,有关部门执壹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