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对于在个人店面租赁合同履约期间,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或各项费用,即使甲方接受了乙方应交租金或费用的部份款项,不得视为甲方同意免减乙方应付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不足部份的应付款及单方解除个人店面租赁合同权力。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7.1乙方有权使用租赁店面进行独立经营幼儿园,其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但须依法经营。
7.2乙方在租赁店面的一切物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7.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停止营业。停止营业或变相不营业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单方进入乙方租赁店面,清空店面并对外出租。
7.4乙方租赁店面前后的公共区域部份的清洁卫生,城管、城建、物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5乙方应自行购买承租店面内的财产一一切保险。
第八条
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8.1个人店面租赁合同期满之日,个人店面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8.2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可提前终止个人店面租赁合同。
8.3如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故需提前终止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的视为根本违约。
8.4无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时,乙方应于10日内将租赁店面内物品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将物品搬离,且不承担物品缺失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按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约定全面合理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按个人店面租赁合同履行义务的,按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在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律和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个人店面租赁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个人店面租赁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9.2甲方违反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约定单方解除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的,属甲方违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乙方已缴未使用的租金额的50%。
9.3乙方违反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约定单方解除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的,属乙方违约,乙方缴纳的未使用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壹年的租金。
第十条
法律适用的争议的解决
10.1有关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的内容,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受其保护和管辖。
10.2凡因执行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发生的包括与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向个人店面租赁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1.1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甲乙双方均表示,在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签订时,认真读过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中所有条款,理解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条款的精神与含义,均认为对双方公平合理。
11.4甲方对乙方的所有通知、信函、文书等送达乙方租赁店面,乙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须签收,乙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甲方注明情况并请邻近第三人签字作证,即表示已送达乙方;或甲方将书面通知、信函、文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至乙方在本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留下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时(乙方变更该地址或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自交邮之日起三天后视为已送达乙方。
11.5甲乙双方约定有关个人店面租赁合同的一切通知、信函、文书,一方按另一方如下的具体地址或联系方式送出时,即视为合法送出,一方变更该地址或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按此预留地址或联系方式送出时,即视为已合法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