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甲方未缴通信费用达到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服务(本款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7乙方对甲方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服务。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服务或待次月自动恢复服务。
4.8 甲方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甲方登记资料内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
4.9乙方收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通知,甲方的电话号码等被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诉用于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终止通信服务
5.1 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的,应在缴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3.1甲方入网时提供的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5.4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前或被终止通信服务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5结合通信技术发展水平,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下线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服务、用户服务、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如服务下线后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应提前30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告示、服务热线、官方网站、短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公告。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网络升级
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甲方办理各类服务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或免除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以本合同为准。
9.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营业厅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签名或单位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甲方移动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为保护乙方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