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安排管理人员的食宿并承担其费用。
4、甲方设备需维修时,乙方必须给甲方二天时间作为维修工时,若因甲方设备自身原因,超出二天保养。乙方有权扣除超出时间的相应租金。维修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乙方支付。
5、如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也他人纠纷造成甲方设备被扣押,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约定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设备作为抵押转租或转运其他工地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若因乙方所提供的安全设备及防护力不强,或违章指挥造成的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事故,则由乙方付全责。
3、在合同终止前,乙方必须提前5天电话告知甲方,以便双方作好设备退场和租金结算工作,若因为乙方原因使甲方设备在合同终止当日未能及时退场,则视为乙方续租,甲方将计收租金直至设备离场之日为止。
4、挖掘机每月工作时间约定在240小时以内,如果超出约定时间,甲方则按超出时间(每小时150元)向乙方加收租金,每月不足240小时,按240小时计。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或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租赁乙方所有、管理的 吊车 用于甲方位于成都市的 建设工程有关的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费用:
卸装钢筋为 ¥8.00元/吨 ;
卸装钢筋翻围墙为 ¥8.00元/吨 ;
其它需要吊车费用按消失计费为 ¥160.00元/小时 ;
备注:除按以上单价计价外,每次出车费用最少为 ¥300.00元 ,暂定租赁总价为 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1、日租金是甲乙双方已经考虑了经营风险等因素的综合租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包装费、乙方管理费、利润、税费及设备入场前的检测费用、设备租赁试用期间消耗的燃料费用等所有费用,且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不做任何调整。
2、所租设备由乙方负责进场运输及上下车工作,并由乙方进行安装、顶升、拆卸,所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汽车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设备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最新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满足甲方城建项目的施工需求,具体标准:吊车验收标准:GB3811-83,安全规程:GB6067-85。
2、乙方保证其租赁设备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要求,具有行业要求的生产备案、准用证明等各项证明资料,在设备进场前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3、乙方应提供租赁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国家级检测报告、使用年限证明、生产备案及其它相关资料,乙方没有依约提供租赁设备有关的前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付或暂缓支付租金。